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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华仑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善琏镇含山村西元村。 法定代表人陆新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 法定代表人申庆山,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华仑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变现的资产,申请执行人湖州华仑助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州华仑助剂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侯宏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