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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根全、吕峰与被告吕劣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908号 原告吕根全,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吕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俊国,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908号
原告吕根全,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吕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俊国,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劣毛,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小华,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吕劣毛之子。
原告吕根全、吕峰与被告吕劣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根全、吕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俊国,被告吕劣毛的委托代理人吴彦东、吕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根全、吕峰诉称,2014年4月份,被告突然对二原告的正常通道设置障碍,用三轮车堵路,垒墙,挖路等形式不让二原告从自己家门前空宅通行,究其原因是被告想要抢占门前原、被告三家的相邻通道的公宅空地,2014年4月8日至22日,经办事处、国土所、居民会多次调解无效,现原告仍无法正常出行,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生活不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礼道歉。
被告吕劣毛辩称,其宅基地前空地一直由其使用管理,并没有占用原告两家的正常通道,他们两家通道不在这。原告把他们的正常的通道占用后,也把队里分给其的空宅占用建了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办事处苗庄社区吕庄前村民组村民,系近邻关系。原告吕峰与被告吕劣毛是东西院邻居(吕峰居东,吕劣毛居西);原告吕跟全与原告吕峰系南北院近邻,原告吕峰、吕根全自建房以来一直从吕劣毛家南边的空宅(该空宅属于公宅)向西出行,现吕劣毛在吕峰家通行的道路上停放机动三轮车一辆,并在吕峰、吕根全通行的吕劣毛家南边空宅的西边开挖形成一坑洼(南北长5.4米、东西宽1.8米),致使二原告无法正常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苗庄社区居委会及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刘阁国土所出具一份关于刘阁办事处苗庄社区吕庄前村民组村民吕根全、吕景全、吕劣毛三户宅基地及道路纠纷一事的调解情况说明及建议,内容为:“2014年4月8日,吕景全反映其使用多年的道路被吕劣毛侵占,要求我社区及刘阁国土所进行处理。经调查,吕景全和吕劣毛是东向邻居,吕景全居东,吕劣毛居西,吕根全在吕景全南面居住,原吕景全一直从吕劣毛南边的空宅出行,现吕劣毛不允许吕景全在由此出行,称其宅南的空宅是其自己的,另外吕劣毛称吕景全的道路不在这里,所有吕景全不能走其空宅上出行。吕劣毛与吕跟全也存在争议,争议的原因是吕跟全占用自己的空宅,要求吕根全把占用自己的空宅给其腾出来(住:经核实此空宅是属于公宅)。此三户宅基地及道路纠纷一事属历史遗留问题,经我社区和刘阁国土所多次深入细致调解做工作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现经社区班子研究根据现在情况建议如下:1、吕景全、吕根全、吕小华三户应维持原来现状,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2、建议吕景全、吕根全、吕劣毛三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吕景全系原告吕峰的父亲。被告吕劣毛在该空宅上种植有树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85规划后,原告两户东边规划的有出行道路,但该道路实际上一直未通,二原告一直从该空宅通行。被告在该空宅上设置障碍及挖坑,致使二原告家无法正常通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吕劣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清除其放置在公宅上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并填平其所挖坑洼,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吕根全、吕峰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吕劣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德奇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人民陪审员  彭志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