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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磊与郭运动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郭大磊、又名郭辰磊,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郭国林,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叔。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桂芝,女,汉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郭大磊、又名郭辰磊,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郭国林,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叔。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桂芝,女,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太康县,系原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运动,又名郭兴运,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顾君芝,女,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托代理人顾素勤,女,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马头镇马西行政村,系被告侄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郭大磊诉被告郭运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国林、邹桂芝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顾君芝、顾素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大磊诉称,2000年3月份原告取得宅基地一处,但该宅基地上有被告树木4棵,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除,被告拒不清除,引起纠纷,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除树木并停止侵权。
被告郭运动辩称,1、原告取得土地使用证已被两级法院所撤销,原告的土地使用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2、2000年行政村统一规划宅基地时,原告未满九岁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3、原告拥有两处宅基地,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份原告所在的行政村对宅基地统一规划时,取得宅基地一处,并办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宅基地上有被告树木4棵,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除,而未清除引起诉讼,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拥有的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2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对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予以撤销,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5日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清除其宅基地上树木的诉讼请求,应首先持有该争议土地的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其拥有该争议土地土地使用权,因原告拥有的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大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仕新
审 判 员  苏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泽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