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秀岭,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新北学校。 法定代表人蒋希贵,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新北学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塑胶跑道及篮球场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原告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浚县新被学校于2014年7月15日前给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给付工程款200000元,剩余部分不再追要;三、如被告新北学校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自愿按合同总价款540000元支付原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且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