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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兰青与寿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寿兰青。 被执行人寿先帅。 申请执行人寿兰青与被执行人寿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寿先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寿兰青。
被执行人寿先帅。
申请执行人寿兰青与被执行人寿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寿先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寿兰青各项经济损失12533.12元,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举家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同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