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26号 申请执行人姜文明。 被执行人李永福。 申请执行人姜文明与被执行人李永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李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姜文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1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