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姚振伟。 被执行人苑军伟。 申请执行人姚振伟与被执行人苑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载明:被告苑军伟自愿于2014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姚振伟30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给付30000元,下欠20000元未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又给付5000元,下欠15000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