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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诉讼代理人王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诉讼代理人王树俊、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前军,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抢劫犯罪,2014年3月30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4月18日被沈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前军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李军旗、被告人李前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李前军在沈丘县洪山乡耿庙会场抢夺在会场乞讨的王某的钱包,王伟用手搂住钱包不放手,李前军就用棍子和小铁铲对王伟进行殴打,致使王伟胳膊骨折,李前军抢劫未遂后逃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李前军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其因身有残疾,家庭经济困难,2014年3月24日在耿庙会场乞讨,却被被告人李前军抢劫,胳膊被打折。要求判令被告人李前军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交通、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97123.40元。
被告人李前军辩称当时用巴掌和棍子打了被害人,但没有抢被害人的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李前军在沈丘县洪山乡耿庙会场,抢在会场乞讨的王某装钱的包,王某搂住包不放,李前军就用棍子和小铁铲对王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左尺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因王某一直搂着包不松手,李前军最终未能将王某装钱的包抢走。
又查明,为治疗损伤,王某在沈丘县纸店卫生院、沈丘中医院、淮阳楚氏骨科医院等处支出医疗费2342.60元(均未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李前军供述
“我2014年3月24日在沈丘县洪山乡耿庙庙会抢瘫子的包,还打了瘫子。那天我喝过酒到耿庙会场,到庙门口时有一个瘫子向我要钱,我就说妈的X,给我要钱,我给谁要钱,这个瘫子就骂我。我说妈的X,你敢骂我,还向我要钱,把你的钱给我。说完我就去夺瘫子怀里的包,瘫子拽着不丢手,我就打他,旁边的人拉开我后,瘫子还骂我,我回头又用脚跺他,在旁边拿个木棍去打他,还用小铁铲打了。打过瘫子后,木棍和小铁铲我都扔在庙院里了。
夺他包的时候他不给我,我先朝他脸上打的,后来用脚跺他了,还拿木棍和带木把的小铁铲打瘫子。”
二、被害人王某陈述
“我在洪山乡耿庙赶会乞讨时被人抢了。2014年3月24日到洪山乡耿庙赶会,在庙门口我把一个塑料盆放在面前乞讨要钱,有个大高个子,光头,有50岁左右,老在我跟前转悠,到下午人少的时候,我把讨来的钱收起数好后放在我背的包里,那个光头就过来抢我的包,我就搂着包不松手,那个人就在旁边拿个杨树根朝我的胳膊和手上打,我一直不松手他就一直打,还把我弄歪在地上,旁边的人多了他就不打了,我就慢慢偎着没多远,他又过来抢我的包,打我,我搂着包就是不给他,他还用脚踢我,后来那个人就走了。旁边新(安)集赶会的认识他的人给我说他是新(安)集小李庄的。
那个人见我要的钱多就抢我的钱包,我搂着包不给他就打我,我的包也被打我的那个人撕烂了,钱没有被抢走。我的左胳膊骨折了,右手掌骨骨折。他拿个短把的小铲还有木棍打的我。”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胡某某证言
证明2014年3月24日其残疾儿子王某到耿庙赶会乞讨。下午15时30分左右接到其外甥王某甲电话,说有人抢王某乞讨来的钱,王伟不给,那个人把王某打伤了。她到耿庙后见王某在哭,王某告诉她打他的那个人大高个、光头、50岁左右。听其外甥王某甲说,打王某的人是新(安)集小李庄的。王某的左胳膊骨折了,右手掌骨骨折。
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明2014年3月24日其和妻子、岳父母到耿庙赶会买布匹,大约15时左右,其岳父去厕所时发现其老表王某被人打伤了,他过去问王某咋回事,王伟告诉他有个大个子约50多岁,光头,抢王某包里乞讨的钱,王某不给他,光头就打他,旁边卖烤鸡腿的说那个光头拿她的翻鸡腿用的短把小铲打的。他见王某的耳朵流血了,问王某还有哪伤了,王伟说胳膊疼。他就打电话告诉王某的母亲胡某某了。王某的包被撕烂了,包的背带也撕扯断了。王某是个残疾人,平时靠乞讨过日子。
(三)证人王某乙证言
证明2014年3月24日其在耿庙庙会卖烤鸡腿,吃完中午饭,她正卖烤鸡腿时,有个大高个子、稍胖、大约50多岁,从她摊位上拿起添加木炭的小铲去打庙门口乞讨要钱的瘫子,那个人用小铲朝那个瘫子头上打、胳膊上打,打过之后又去拽那个瘫子怀里的包。当时那个瘫子搂着包不松手,包也撕烂了,后来她拿着小铲去干活了。那个瘫子的耳朵处流血了。
(四)证人王某丙证言
证明其2014年3月24日在耿庙赶会卖五香狗肉,有个瘫子在大门口处乞讨要钱。有个大高个子从大门过,瘫子向大高个子乞讨要钱,那个大高个子说你还向我要钱,妈的X,说完就去抢瘫子装钱的包,瘫子拽着不丢手,包带子也拽断了,包也撕烂了,那个瘫子搂着包趴着,大个子就去打瘫子,拿个小铁铲朝瘫子头上、身上打,旁边的人见大个子打那个瘫子,就把他拉走了。当时瘫子一直搂着包没松手,包没有抢走。
证人迟某某证言
证明2014年3月24日其到耿庙赶会,在庙门口有一个瘫子在乞讨要钱,有个大高个子过来,那个瘫子向那个大高个子要钱,大高个子说妈的X,还给我要钱,谁给老子钱,说完就用脚踢那个瘫子,还顺手拿个木棍去打那个瘫子,她和旁边的人就去拉那个大个子。大个子打那个瘫子,瘫子骂他。那个大个子见那个要钱的瘫子要的钱不少,大个子去抢瘫子搂着的包,瘫子不松手,那个大个子就打他。瘫子的包也撕烂了。
四、鉴定意见
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公(沈)伤鉴字(2014)0449号)。证明王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左尺骨骨折客观存在,属轻伤二级。
五、视听资料
(一)王某发案时装钱的包的照片。
(二)作案工具小铁铲和木棍的照片。
六、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发案现场所处位置及现场情况。
七、书证
(一)王某的残疾人证(证号41282819780322251842)。证明王伟为肢体残疾人。
(二)王伟的门诊收费票据26张,合计金额2342.60元。证明王伟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三)李前军的户籍证明。证明李前军的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前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抢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前军辩称没有抢钱,根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曾经的供述中所述的发案时李前军的语言、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李前军具有强抢被害人王某装钱的包的行为,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李前军虽然没有劫取到王伟的财物,但是造成王伟轻伤后果,属于抢劫既遂。被告人李前军抢劫对象为残疾人,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前军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被害人没有住院治疗,根据被害人的举证情况,确定赔偿项目仅限于医疗费和交通费。医疗费数额确定为2342.6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合计为2842.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前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李前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物质损失2842.6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韩 涛
审判员 樊英杰
审判员 刘义荣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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