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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诉高政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民初字第1147号 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负责人陈玉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政委,男,现年32岁,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河南省金基汽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沈民初字第1147号
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负责人陈玉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政委,男,现年32岁,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诉被告高政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政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诉称:2012年10月6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自2012年10月6日起被告租赁原告方黑色别克车一辆,双方对具体的还车时间没有约定,即被告还车之日就是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被告当时交了1000元押金后将车提走。2013年8月2日,被告将该车辆停放到原告店门口,电话告知原告后即离开。被告诉前向原告支付租金9000元,诉讼期间又给付9000元。后经查询,该车辆在被告租赁期间,出现多次违章行为而未处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车辆在租赁期间的违章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违章罚款等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向被告主张下欠租赁费用和违章损失时,被告避而不见,多次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租赁费用及损失共计58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政委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6日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与被告高政委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自2012年10月6日起原告将黑色别克车一辆租赁被告使用,车辆租赁费用每天200元,被告在车辆租赁期间应承担因交通违章给原告造成的违章罚款等费用。双方未书面约定具体还车时间,双方口头约定以被告实际还车时间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日期。
另查明:
1、原告于2012年10月6日17时24分将租赁车辆黑色别克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8月2日被告将该黑色别克租赁车辆还与原告。被告租原告车天数为301天。
2、被告已支付原告押金1000元、租金18000元。
3、被告租赁原告该黑色别克车辆期间,该车辆违章罚款54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租赁合同、机动车查询清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自2012年10月6日17时起至2013年8月2日被告将该黑色别克车辆还与原告时止,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后,被告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和车辆因违章给原告造成违章罚款等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车辆租金60400元(302天×200元/天),计算有误,应为60200元(301天×200元/天),因此本院对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车辆租金认定为60200元。原告主张的应被告支付车辆违章罚款5950元、缴滞纳金5950元,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证明租车期间违章罚款金额共计54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车辆违章罚款5950元认定为5400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滞纳金的发生或实际缴纳,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5950元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章扣分36分的损失5400元(36分×150元/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租赁车辆期间车辆被扣分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车辆消除扣分损失54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及损失共计656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共计19000元应予折抵,被告应再支付下欠原告的租赁费用及损失共计4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高政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租赁费用及损失共计466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沈丘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高政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 菲
审判员 王广轩
审判员 吴全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