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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红超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进涛,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超,男。 委托代理人郑慧广
河南省许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进涛,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超,男。
委托代理人郑慧广,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宇混凝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红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禹州市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郭进涛、被上诉人赵红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慧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7月19日,原告赵红超使用本人的混凝土搅拌车为被告涵宇混凝土公司向建筑工地运送混凝土。2011年6月25日,被告涵宇混凝土公司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涵宇商砼2月1日-6月22日欠2号罐车赵红超汽车运费共计68418元”的欠条一张,被告公司加盖的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李文志及其女儿李小京的签字。2011年7月19日,原告赵红超与被告涵宇混凝土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之间的运输合作关系解除,协议第二款约定“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6月22日车辆运费在紫御花苑、御湖湾工程款结算时付”,该协议加盖有涵宇混凝土公司的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李文志的签字。原告赵红超于2013年1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因被告涵宇混凝土公司仍不支付上述运输费,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输费68418元。
原审认为,原告赵红超与被告涵宇混凝土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赵红超为被告运输混凝土,被告涵宇混凝土公司应当向原告赵红超支付相应运费。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二款约定“2011年2月1号至2011年6月22号车辆运费在紫御花苑、御湖湾工程款结算时附”,该条款中约定的事项是不确定且不为双方当事人控制的事项,影响了原告实现收取车辆运费的合同目的,对已经履行运输义务的原告是显失公平的,故原告赵红超要求被告涵宇混凝土公司清偿运费6841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由于书面欠条及协议上均未约定,被告方也不认可,故应当自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付利息。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红超运输款68418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付利息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本案受理费1511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331元,由被告河南涵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赵红超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上诉人涵宇混凝土公司主要上诉理由,赵红超所诉的运输费是2011年2月1号至2011年6月22号对紫御花苑和御湖湾工程供货期间的运费,因该运费是公司原股东党晨阳及赵红超联系经手的业务,由他们负责追要并抵顶退伙款,为此我公司和赵红超达成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2011年2月1号至2011年6月22号车辆运费在紫御花苑、御湖湾工程款结算时付”。本条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条件不成就赵红超就无权起诉,据了解该款项款已由党晨阳结清。
被上诉人赵红超答辩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双方协议第二条约定“2011年2月1号至2011年6月22号车辆运费在紫御花苑、御湖湾工程款结算时付”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红超与上诉人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赵红超主张的是车辆运费,上诉人应依法支付车辆运费。上诉人虽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的“2011年2月1号至2011年6月22号车辆运费在紫御花苑、御湖湾工程款结算时付”条款进行抗辩,但上诉人并未就紫御花苑、御湖湾工程款是否结算进行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