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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杰,男。 委托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峰,男。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上诉人林志杰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月峰,被上诉人李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军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核平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京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