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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志杰与被上诉人李高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杰,男。 委托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峰,男。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上诉人林志杰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杰,男。
委托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峰,男。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上诉人林志杰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月峰,被上诉人李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军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核平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