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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国际,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原银玲,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际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张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际及其辩护人李国祥、原银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孙国际利用担任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大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委会开展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中,先后三次收受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现金81万元,在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中为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提交了书证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任职证明、银行卡取款记录,证人郭某、马某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孙国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国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孙国际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收受他人钱款,只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影响,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权;与开发商所签的合作开发协议未实际履行,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被告人孙国际在2014年5月14日作为证人的两份询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尚在初查、未立案、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属自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焦作新区管委会为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并规定了村企联建的行政村,必须将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上报区、办事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大北张村村民委员会被列入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中。被告人孙国际利用担任该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委会开展该项工作中,于2012年1月、2012年4月、2013年春节前先后三次分别收受开发商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现金30万元、1万元和50万元,大北张村与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框架协议。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国际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李万街道办事处证明,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孙国际当选李万街道办事处大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焦作新区管委会焦新文(2011)70号文件《焦作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新型社区建设模式有政府主导型、村民自建型、村企联建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鼓励开发商介入农村改造,实现村民和开发商利益共赢。村委会选择开发商,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区党工委、管委会将成立“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各村两委要正确引导,科学实施,进一步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区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进度,落实责任,加大力度,统筹协调,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工作顺利开展。村企联建的行政村,必须将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上报区、办事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3.2011年12月1日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型农村社区是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结合省、市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计划和《焦作市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总体规划》,依托县城、中心镇、产业集聚区、旅游服务区域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每年选择3-5个开展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试点工作,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 4.2011年12月19日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下达新农村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证实了2011年焦作市新农村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有1700万元用于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建设。 5.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2年省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通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焦作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2年市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的通知,安排1000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6.中共焦作新区工委、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1年11月10日),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为加强对全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成立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7.焦作新区工委办公室印发的《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审批程序》,行政村经村民“四议两公开”表决通过后,提出新农村社区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村基本情况、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四议两公开”原始会议表决及公开材料等复印件、村委会和村民签订旧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总体情况。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实际操作性、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村实际情况、补偿政策能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前,应将方案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区新型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合作开发方案审核。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街道办事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合作开发方案进行审核。 8.关于新区7个村集中安置建设的情况分析及方案(2012、2、14)该项目涉及七个村庄,分别为大北张、小北张、西大寨、小寨、灵泉碑、南张、永治屯,农村人口合计为8707人,占用集体建设用地2410亩。 9.2012年8月8日大北张村向李万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李万街道办已签字,附《合作开发协议》两份,一份空白,一份签字)经村两委、党员大会以及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大北张村经招商谈判,拟选定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为联合开发合作单位,并与该公司草拟了《合作开发协议》,请予以审批。 10.2012年4月11日李万街道办事处的大北张村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大北张村向李万街道办事处的请示(附《合作开发协议》、2012年8月18日)对参选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的三家开发商进行评选,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当选。 11.大北张村委告广大村民书,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现场投票决定,与大北张村的合作单位是“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 12.大北张村新型农村安置小区建设申请,项目实施总体思路:为了尽快将大北张村改造成新型农村社区,大北张村与河南国金置业公司进行合作,预计三年内分两期完成该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力争18个月完成第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为开发商后续开发商住用房,全部建设总面积约30多万平方米。新型农村建设模式、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方式:本社区采用联合开发模式,开发商全额出资,大北张村以土地换取安置房。 13.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融资开发公司党员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表。 14.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证明: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五千万元,2012年8月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2012年9月审核通过,截止目前等级一直为暂定。限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5.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证明:福安金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5日,2011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2012年7月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暂定核定为二级,2012年8月审核通过,截止目前等级一直为二级。限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 16.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证明: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011年度、2012年度均为二级。限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7.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11年底到2012年初,建开公司想参加大北张村新农村工程项目建设,找到上海秉诚泰投资发展中心,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参加了竞选,但没竞选上。 18.大北张村委会与上海秉诚泰投资发展中心的新农村建设改造框架协议. 19.上海秉诚泰投资发展中心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7日,系有限合伙企业。2011年底到2012年初,河南建开公司向该公司提出希望双方合作参与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该公司同意进行投资,由建开公司负责项目前期接洽。后未能与大北张村达成合作共识。 20.河南臻美置业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6日,2011年6月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2011年7月审核通过,截止目前等级为暂定。2012年春,该公司与大北张村洽谈新农村工程建设项目事宜,未洽谈成功。 21.张某某打的借条一张及情况说明、2012年1月18日郭某个人取款凭条证明:张某某于2012年1月18日从未来汽车公司借现金20万元,该条未入账,该款系郭某用于经营国金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支出。当日郭某从卡号为6229****7841的卡上支取10万元。共计30万元给了孙国际。 22.2012年4月11日马某从工行卡号为9558****0417的卡上取款10万元的银行凭证、2013年2月7日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工行卡1709****7018向毋某某账户为6222****0863的卡上转款50万元,当日取现。 23.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孙国际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4.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和到案证明,2014年5月12日,该局接到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对犯罪嫌疑人孙国际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了初查。2014年5月14日通知孙国际进行询问。孙国际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收受郭某81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14年5月7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其找到大北张村长孙国际谈了想干他们村的新农村工程,他让其报名。当时大北张村有二、三家参与招投标。招标前,在与孙国际交往过程中,其给孙国际说大北张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让其干的话,给他80万元。之后孙国际经常给其提起他在选举中花了二、三十万钱。其为了招标保险,就说可以先给他30万元。大概是2011年年底的一天傍晚,其和副总马某到大北张村孙国际家附近,其自己下车拿着30万元现金的电话盒给了孙国际,对他说其公司招标的事让他费点心。当时大北张新农村建设工程,共三家公司参与招投标。另外两家公司分别是郑州臻美和焦作建开。其给孙国际送了30万元后,国金置业中标大北张村的新农村工程,并签了框架协议,报送到李万办事处和新区审批。其公司中标之后(2012年下半年),孙国际打电话问其要剩余的50万元钱,之后其叫公司财务准备好了50万元现金,其把钱装在一个纸盒子里(好像是装茶的纸盒)。2012年大概10月份的一天,孙国际来其公司办公室要钱,其把装着50万元现金的纸盒给了他。该事其给马某说过。 证人郭某于2014年5月8日的证言,其在参与大北张村新农村项目时,除了给村长孙国际送有80万元外,2012年4、5月份,其给孙国际等大北张村的两委干部每人1万元现金。并给他们说晚上开会定开发商投国金置业公司一票。后其听马某说当天晚上他们两委会开会研究,同意让国金置业公司作为他们大北张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开放商。之后与他们村签订了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框架协议。给大北张村村长孙国际送30万元钱,是其、马某、尚某某三个人一起去的。之前给大北张村村长孙国际送过三笔钱(一笔30万元,一笔50万元,一笔1万元),送钱时间及款的来源,其讲的时间都是大概时间,具体时间以公司财务手续为准。给大北张村的这10个干部的10万元,是其让马某去银行取的钱。 2.证人马某(2011年3月任未来汽车公司董事长助理,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任国金置业公司副总经理)证言,2011年12月,国金置业公司为了承建焦作新区李万办事处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郭某带着其和尚某某(郭某妻子的表哥)给大北张村村长孙国际送了30万元现金,后孙国际又到国金置业公司找郭某拿走了50万元现金。给孙国际送钱是因为2011年6、7月份,国家号召新农村建设,焦作新区有村子要进行新农村建设工程,孙国际所在大北张村也被列入名单,孙国际是大北张村村长,大北张村书记是乡里下派的,村里的事由孙国际当家。当时大北张村有三家投标,除了国金置业公司,还有郑州臻美置业公司、河南建开置业公司,国金置业公司没有竞争优势,孙国际是郭某同学的表哥,通过郭某同学认识了孙国际。在此期间,孙国际在平时接触或吃饭过程中,谈到其公司没有优势,多次说他竞选村长花了不少钱等等的话,这样郭某和孙国际承诺,大北张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让国金置业公司干的话,郭某给孙国际80万元。郭某给孙国际送30万元现金是和其、尚某某一起去。大北张村新农村项目建设工程国金置业公司中标了,2012年8月份,国金置业公司和大北张村签订了新农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现在已报李万办事处和焦作新区审批。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和郭某给孙国际以及其他村两委干部各送1万元,10万元是郭某让其准备的,其从工行银行卡取的。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中标后,就不断见孙国际到国金置业公司找郭某,郭某说孙国际来要剩余的50万元钱。2013年春节前,国金置业公司发福利,郭某联系孙国际让他来拉两箱蔬菜,其中一箱是郭某从办公室提出来的用胶带捆着的装蔬菜的纸箱子,到公司一楼门口,郭某又让搬了一箱发福利的蔬菜放到孙国际来时坐的车子里。送走孙国际后,郭某说刚才孙国际拿走了50万元现金。 3.证人尚某某证言,2012年元旦后的一天晚上,郭某让其开车去大北张村,其和马某三人从国金置业公司出来时看见郭某手里提一黑色塑料袋。上车后,听郭某和马某说大北张村有个工程,国金置业公司想干,他们去找大北张村村长(当时其还不认识孙国际)意思意思,给他送30万元钱。到大北张村后郭某提着那个黑色塑料袋下车了,有10分钟左右郭某回到车上,手里的黑色塑料袋子不见了。国金置业公司和大北张村签订了新农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协议。 4.证人王某某(大北张村党支部委员)证言,其在1998年8月被选为大北张村党支部委员任职至今。2011年冬天,焦作新区要建设新农村项目建设工程,大北张村也被列入名单,参选新农村项目的开发商都是找村长孙国际联系。当时来大北张村联系的有三方,郑州的臻美置业公司、焦作新区的国金置业公司和福安金源公司是两家合作。2012年4月份的一天开会评选村新农村建设的开发商当天,郭某请村两委会委员吃饭,并给每人1万元钱,让选国金公司,孙国际给其交代让给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做工作,投国金公司的票。签过协议后过了一段时间,孙国际对其说和郭某的公司签了协议。 5.证人王某甲(大北张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证言,2012年4月份的一天开会评选村新农村建设的开发商当天中午,郭某请村两委会委员吃饭,并给每人1万元钱,让选国金公司,孙国际给其交代让给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做工作,投国金公司的票,其也和部分代表说了让选国金公司。当天晚上最终确定国金公司和福安金源公司作为合作开发商。 6.证人方某某(大北张村村委委员)证言同证人王某甲证言一致。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春节前,其姐夫孙国际让其一起去国金公司,说是国金公司老板让他去带两箱新鲜蔬菜,其和方某甲三人到国金公司拉了两箱蔬菜。到家后孙国际将其中的一箱蔬菜让其二人分,另外一箱没有开口。 8.证人张某某(郭某妻子)证言,2012年1月18日,郭某让其到未来汽车公司拿30万现金,其从未来公司出纳吉某某处拿了20万现金给了郭某,后来打了借条给吉某某,当时还把郭某的中信银行卡给了郭某,他取了10万元,这30万郭某说是国金置业公司项目用的。 9.证人毋某某证言,其在任国金置业公司出纳时,2013年2月7日郭某让其从公司取50万元现金,但单位账户直接取现金的额度银行有限制,其将5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再取出给了郭某。 10.证人吉某某证言,2009年7、8月其在郭某开办的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出纳,2014年4月其接替毋某某在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任出纳。负责公司资金的收取和支出。2012年1月18日,张某某来到未来汽车公司,说郭某要用钱,让准备30万元现金,因只有20万元让张某某拿走了,当时没有打借条。2月初张某某打了借条,至今没有归还。 11.证人吴某证言,其在高新区支行锦祥分理处工作时让同村孙某的儿子方某甲帮忙给其完任务。2013年9月24日,方某甲在锦祥分理处存了50万元,存在方的母亲孙某的银行卡里。因方某甲没有带身份证,其用了分理处的临时工作人员赵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手续。即个人存款凭条以现金方式存入户名为孙某,帐号内50万元,客户签名为赵某某的个人存款凭条。2014年5月份的一天,方某甲打电话说要将款取走,他如何取的其不清楚。 12.证人赵某某证言,2013年9月24日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锦祥分理处以现金方式存入户名为孙某,帐号内50万元,客户签名为赵某某的个人存款凭条不是其所签。是帮锦祥分理处工作人员吴某完存款任务的人没有带身份证,他代理孙某办理一笔50万元存款。吴某将其的身份证复印,让其作为那笔50万元存款的代理人,但存款人签名“赵某某”不是其签的,是吴某签的。其不认识叫“方某甲”的人。其不知道这笔以孙某名义存入其行的这50万元现金的来源。 13.证人孙某证言,孙国际是其弟弟。其没有在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存过50万元。其儿子方某甲给其说过,存其名下有钱,其不知道方某甲这50万元存款的来源。这50万元存款取出没有其也不知道。其与孙国际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14.证人方某乙证言,其与孙国际是同村。2011年9月份,孙国际找其借钱,其介绍了郭某某的投资公司借给孙国际20万元。2012年大概三四月份,孙国际将20万还给了郭某某。2013年6、7月份孙国际没有给过其2万元现金。 15.证人郭某某证言,2011年9月底,大北张村的方某乙介绍孙国际向其借了20万元,到2012年4月份,孙国际通过其姐夫范某某还了这20万。 16.证人国某某(李万办事处副主任)证言,2011年8月到焦作市新区李万办事处任副主任,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兼任大北张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冬天,焦作新区要建设新农村项目建设工程,大北张村也被列入名单,村里事由村长孙国际负责。参选新农村项目的开发商都是找的孙国际。当时孙国际告诉其,来大北张村联系的有郑州臻美置业公司、焦作新区的国金置业公司和焦作福安金源公司两家合作、上海投资中心和焦作建开置业公司两家合作,孙国际将他们送的合作框架协议和彩色效果图让其看过。2012年4月11日,按照农村“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大北张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开会评选了合作开发商,其参加了这次会议。经过投票,最后评选国金公司和福安金源公司作为其村新农村建设的合作开发商。孙国际代表大北张村和国金置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2012年8月初,孙国际找到其说福安金源公司资金紧张不参与其村新农村建设了,他说郭某保证国金公司一家也能将项目做好,并且向他承诺过以后还可以再找一家公司合作。过了几天,孙国际拿着与国金公司草拟的合作开发协议和向李万办事处请求审批的请示,在请示上让其签了同意并加盖大北张村的支部印章和村委会印章一式二份,将请示和草拟的合作协议递交办事处新型农村建设领导办公室,后停了几天,孙国际又给办事处送来他和郭某签名并分别加盖大北张村委印章和国金公司印章的合作协议。后办事处新农办将请示和合作协议送交焦作新区管委会新农办一份用作焦作新区管委会审批。现在焦作新区管委会审批手续还没有下来。 17.证人朱某某证言,2012年7月其任李万办事处新型农村建设领导办公室主任。2011年冬天,焦作新区要开展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大北张村也被列入名单。在2012年8月,大北张村村长孙国际将上报新区审批的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请求审批的请示送来,李万办事处新农办按照规定将请示及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上报到了新区新农办,现在审批手续还没有下来。李万办事处新农办没有参与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商的评选。只对大北张村送交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请示及合作开发协议接收后转交新区新农办,最后由焦作新区管委会审批。对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商的评选不参与。在大北张村送交到李万办事处新农办的合作开发协议上显示的是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孙国际没有和其说过大北张村开会议将国金公司和福安金源公司评选为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合作开发商,后来福安金源公司因资金紧张而退出,只和国金公司一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上报审批的情况。 18.证人耿某某(李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证言,李万办事处对辖区新农村工程建设的工作职责是,焦作新区新农村项目建设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村为主、群众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任何重大事宜需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召开会议,由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共同开会决定,办事处包村干部正确引导开好会议。村里开会就有关新农村项目建设事宜决定后,将有关资料上报办事处新型农村建设领导办公室(因下简称新农办),办事处新农办将村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及请示等接收后,上报到新区新农办,最后由焦作新区管委会审批。大北张村有向李万办事处新农办上报过大北张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该项工作是以大北张村为主进行的,2012年8、9月份,包村干部国某某(当时兼任大北张村支部书记)和其说过该村已召开过“四议两公开”会议选出了合作开发商,已上报办事处新农办,并且办事处新农办已将有关资料送焦作新区新农办审批。李万办事处没有参与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商的评选。孙国际没有和其说过大北张村开会将国金公司和福安金源公司评选为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合作开发商,福安金源公司因资金紧张而退出,只和国金公司一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上报审批的情况。 三、被告人孙国际供述,除了2012年4月,郭某给其1万元现金外,国金置业公司为了承建焦作新区李万办事处大北张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大概在2012年春节前郭某还给其送了30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郭某又给了其5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份,其当选大北张村村委主任后,因为其村的新农村项目工程建设,郭某和他公司的副总马某到村委会联系投标事宜。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傍晚,郭某给其打电话联系后,在其村北一街口,郭某给其了一个电话盒,说其家正装修房送其个电话。回家后其发现电话盒内装了30万元现金。郭某当时开一辆黑颜色的轿车去大北张村,那辆车在六七十米远停着。郭某送这30万元现金时没有明确说让其帮忙承建其村新农村项目工程,但此前他一直找其,就是说想干本村新农村项目工程,所以其知道他就是让其帮忙让国金置业公司承建本村新农村项目工程,此后,郭某找其时说过让其帮忙让他干本村新农村项目工程。为此,在2012年4月本村开会评选本村新农村项目工程合作开发商。中午郭某和马某请本村全体两委成员吃饭,每人都送了1万元现金。当天晚上其村开会评选国金置业公司作为大北张村开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商。会后国金置业公司和大北张村签订了新农村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其和郭某代表双方签名,并加盖了国金置业公司印章和大北张村印章,现在已报焦作城乡示范区李万办事处和焦作城乡示范区审批。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傍晚,郭某给其打电话,说给其准备了两箱新鲜蔬菜,其和其妻弟李某某、外甥方某甲开车到国金置业公司,郭某下楼送其时提了一个绑有胶带装蔬菜的箱子,到楼下一楼门口郭某又让搬了一箱蔬菜放在其车上。回到家,其将装蔬菜的两个箱子打开准备分成三份儿,打开后发现有一个箱子都是现金,数了一下有50万元。其就给郭某打电话,他说这是给其准备的下一届选举的钱。2012年春节前郭某给其送这30万元现金,还了在选举时借郭某乙的20万元。1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3年春节前郭某给的50万元,让方某甲以他母亲孙某的名义存银行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际利用担任大北张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委会开展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工作中,先后三次非法收受郭某现金81万元,为郭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在通知孙国际到案时已掌握其本案受贿事实,并已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2014年5月7日行贿人郭某、证人马某供述、侦查机关的发破案证明为证,故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相关司法解释,其辩护人关于孙国际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国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辩称意见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国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 二、对被告人孙国际所涉本案赃款8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苗小艳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