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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素珍与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甄素珍,住登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钢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甄素珍因与被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甄素珍,住登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钢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甄素珍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甄素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确认甄素珍与金博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错误。甄素珍与金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甄素珍在工作中中毒,导致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且中毒以后至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金博公司应为甄素珍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并支付甄素珍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4万多元,二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金博公司超过上诉期,二审受理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甄素珍于2012年4月16日到金博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甄素珍提供的工作服、证人出庭证言、金博公司的考勤记录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认定甄素珍与金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案甄素珍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甄素珍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与金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甄素珍并未主张金博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4万多元。甄素珍一审的诉讼请求原审已支持,其要求金博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甄素珍金博公司以金博公司超过上诉期,二审受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甄素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甄素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