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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甄素珍,住登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钢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甄素珍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甄素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确认甄素珍与金博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错误。甄素珍与金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甄素珍在工作中中毒,导致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且中毒以后至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金博公司应为甄素珍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并支付甄素珍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4万多元,二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金博公司超过上诉期,二审受理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甄素珍于2012年4月16日到金博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甄素珍提供的工作服、证人出庭证言、金博公司的考勤记录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认定甄素珍与金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案甄素珍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甄素珍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与金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甄素珍并未主张金博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4万多元。甄素珍一审的诉讼请求原审已支持,其要求金博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甄素珍金博公司以金博公司超过上诉期,二审受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甄素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甄素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