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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大唐大厦)1层。 负责人:赵春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祥,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广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道红。 再审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广林、杨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