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生,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 委托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栗真玉,女,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99号金龙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元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花,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瑞欣,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陈德生因与被申请人栗真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德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