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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天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心诚,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保星,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维恩克(鹤壁)镁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杨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鹤壁天海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维恩克(鹤壁)镁基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鹤壁天海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