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建才与董红民、郭令琴、王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62年5月9日出生。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62年5月9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郭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5日,由被告王某某担保,被告董某某、郭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董某某、郭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月息为3分,2013年6月14日前还清借款,逾期每天承担500元违约金,被告王某某出具了担保书,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董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郭某某辩称,董某某借款我不知情,借据上的字也不是我签的。
被告王某某辩称,担保是事实,但担保已过期。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据一张。据此原告认为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是成立的。
被告董某某、郭某某及王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4月15日,由被告王某某担保,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打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6月14日前保证还清,利率为月息3‰,如逾期每天500元违约金。被告王某某出具了担保书,如被告董某某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连带责任,直至还清为止。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董某某未按期归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郭某某系被告董某某之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董某某的上述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书中约定保证期间为直至还清为止,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二年。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的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借条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有违约金,两项合计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董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王留锋
审 判 员  杨红伟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