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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住卢氏县双龙湾镇乱石村2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住卢氏县双龙湾镇乱石村2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农历11月20日前后,被告人左某某为了生产袋料食用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双龙湾镇乱石村桐树坟自家的林坡上采伐栎类树木,经现场勘查,共采伐树木234棵,合立木蓄积12.1861立方米。
另经庭审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甲、樊某某、彭某某、赵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证明,卢氏县双龙湾镇乱石村村委会证明,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左某某滥伐林木案破案经过,被告人左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宇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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