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89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新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转,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旭平,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