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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智慧与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智慧,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智慧,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云台山庄
法定代表人孟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全喜,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智慧与被上诉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台山旅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都智慧于2014年4月2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修劳仲案字(2014)第05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金20000元;2、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修民劳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都智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全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自2008年3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17日被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2013版《职工手册》草案。2013版之前被告发放的《职工手册》为2008年制订。2008年版《职工手册》第九章第三条第十二项“在公司内聚赌者”列为较重违纪行为。2013版第九章“9.4.1.16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用具者”列为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8月被告制订焦云(2013)18号文件《焦作云台山旅游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游客在心中、服务我先行、品牌再提升”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根据市委“五个一律免职”的要求,结合景区实际,在干部职工中严格执行“五个严处”,一经查实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五个严处”的内容为: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一律严处;参与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用具的一律严处;聚众闹事、与同事游客之间发生打骂事件的一律严处;在公司上网聊天、打牌、炒股票、玩游戏等工作无关或擅自离岗的一律严处;工作不作为造成游客投诉的一律严处。同时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一律免职。该文件在2013年8月10日召开的全体职工会议中宣读。2013年8月份被告和同事在宿舍打过麻将。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下发的焦云(2013)25号文件,题目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8月至9月违规违纪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中记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9人,以在宿舍多次打麻将为由,根据《职工手册》规定,给予9人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职工手册》的制订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公司管理的所有职工。焦作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提出了“五个一律免职”的要求,全市范围内各单位均需执行该规定。被告根据市委会议精神制订了五个严处,用以转变工作作风,是对职工手册所作的加强,同样适用于受公司管理的所有职工。关于原告打麻将是否属于赌博,原被告争议很大(原告认为是娱乐,被告认为是赌博),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对其制订的《职工手册》享有解释权,从严格纪律作风方面考虑,职工手册中的赌博应作泛义理解,才符合职工手册制定的精神和本意;其次原告在宿舍打麻将,系在公司管理范围内,也违反了五个严处中“在公司打牌等与工作无关”的规定,而五个严处所规定的内容应属严重违纪范围,所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都智慧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都智慧上诉称,1、一审认定上诉人参与打麻将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一审被告主张上诉人下班期间在单位参与打麻将,其举证有询问笔录、电话录音、询问现场录音,但询问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询问人是什么身份,有无询问资格,是否本人询问以及被询问人身份的真实性均不能确定,同样录音的真实性更无法让人相信,在没有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一审仅凭主观推断认为他们举证的证据可以形成链条,明显属于事实没有查清。2、打麻将不一定就是赌博。是否构成赌博是一个法律上很严肃的概念,由不得一审让被上诉人随意解释,因为被上诉人工作手册中所列的聚众赌博明确为严重违纪,会产生被开除的严重后果,而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解除合同依据违纪事实以外的下班时间,同事们之间打麻将娱乐而已,这种行为是司法部门所界定,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3、领会市委会议要求,从而制定的工作纪律,不能代表法律、法规。综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双倍经济补偿金20000元,上诉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云台山旅游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维持一审判决。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都智慧是否参与打麻将,打麻将行为是否属于赌博,单位对都智慧做出开除决定是否正确。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都智慧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都智慧下班期间在单位打麻将,该事实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电话录音和现场录音都不足以证明都智慧参与打麻将的事实。1、我们不清楚被询问人的身份。2、电话录音和现场录音的真实性我们有异议,被上诉人应对证据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一审认定打麻将的事实存在太草率。3、都智慧没有参与打麻将。4、员工打麻将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赌博行为。同事之间在工作时间外,以五毛或一元来娱乐性质的玩麻将不属于赌博行为。5、依据公安部公布的五种赌博行为和如何鉴定群众娱乐行为说的很清楚,都智慧他们的行为不属于赌博行为。公司以该理由解除合同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云台山旅游公司认为,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2013年8月之后多次与同事打麻将。1、该次处理打麻将人员有九人之多,麻将是多人玩,这些人员指证了都智慧多次打麻将。2、我公司对该事件进行了多次调查,做了询问笔录还有现场录音,韩培英作为对方当事人之一,在笔录和录音中陈述都智慧多次参与打麻将。都智慧的异议不能成立,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2013年8月后都智慧多次参与打麻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录音和笔录是假的,举证责任在对方。3、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文件,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打麻将,按照公司纪律是应该被解雇的。根据河南省禁止赌博文件规定,只要不是亲属间有输有赢就算赌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云台山旅游公司做为用人单位,依法对其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自治权。云台山旅游公司就包括韩培英、赵云霞、都智慧等职工在宿舍打麻将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现场录音、电话录音等证据,其公司的调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所取得的证据属于有效证据。韩培英、薛沙沙在询问笔录、录音中均指认都智慧在宿舍打麻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都智慧参与在宿舍打麻将的事实存在并无不当。云台山旅游公司的《职工手册》属于其内部规章制度,对于《职工手册》规定的“赌博”的解释,属于其公司的自治范围,其公司做出不同于法律意义上“赌博”的含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云台山旅游公司认定都智慧等人在宿舍打麻将属于《职工手册》规定的“赌博”,并据此解除与都智慧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综上,都智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都智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武
审 判 员  陈金刚
代理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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