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金光与赵安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陈金光,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河南六建建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赵安影,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陈金光,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河南六建建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赵安影,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陈金光诉被告赵安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安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金光诉称,在2011年11月27日,被告说急用钱,向我借了壹拾万元整,借时说20天就还,到目前快两年了,还是没还钱,我去他家,他不见我,我打电话,他刚开始接,说很快还,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至今也没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还当时借款10万元及2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安影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被告赵安影向原告陈金光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金光现金壹拾万元整。借到人赵安影2011.11.27﹤注二十天还﹥”。借款期限届满,原告陈金光向被告赵安影催要上述款项,被告赵安影至今未还,原告陈金光诉至本院,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被告赵安影向原告陈金光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赵安影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未按期还款,原告陈金光主张被告赵安影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赵安影应当自借款到期次日即2011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陈金光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赵安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安影向原告陈金光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被告赵安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安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智峰
审 判 员  皮晓舒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