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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下午,吸毒人员姜某某和被告人王成联系约定在南阳市第十四小学门口见面,见面后,姜某某让王成为其购买200元的冰毒。王成与贩毒人员‘小富’约在南阳市中州东路中福在线附近交易,为姜某某购买了200元约0.8克的冰毒。当晚姜某某在南阳市蟠桃园201房间吸食并休息,次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了少许白色可疑物。经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白色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下午,吸毒人员姜某某和被告人王成联系约定在南阳市第十四小学门口见面,见面后,姜某某让王成为其购买200元的冰毒。王成与贩毒人员‘小富’约在南阳市中州东路中福在线附近交易,为姜某某购买了200元约0.8克的冰毒。当晚姜某某在南阳市太平庄蟠桃园宾馆201房间吸食并休息,次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了少许白色可疑物。经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白色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15时,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在吸毒人员姜某某的配合下在南阳市丽都花园酒店西门口将被告人王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成的供述 昨天晚上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给他弄点儿毒品,我叫他到新华城市广场找我,见面后姜给我200元,同时我给一个叫“小富”的人打了个电话,让他给我弄一个东西(指冰毒,一般一个是约七八分,0.8克左右,一般都是200元钱),“小富”让我到河街去找他……他又让我到中州东路清真寺对面中福在线等他……等有十来分钟,“小富”到了,然后我去厕所,“小富”也到厕所给了我一个小白色袋子……随后我从厕所出来直接把毒品交给姜某某,他拿到东西后就走了……。 证实了被告人向姜某某出售毒品的事实。 2、证人姜某某的陈述 昨天下午的时候,我给一个叫王成的打电话想给别人帮忙弄点儿毒品冰毒……他让我到新华城市广场十四小见他后再说,在十四小学门口见面后,我说急得很,给了他200元钱,叫他弄一个,他说去想想办法,随后我就跟着他一起坐出租车到河街口一个桥上……然后他领着我进中福在线……过了一会他回来,我就问他要东西(毒品),他把毒品给我我就走了……。 证实了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事实。 3、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收缴物品清单各一份及照片四张 证实了2014年8月6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二大队接举报后,赶到南阳市卧龙区蟠桃园酒店201房间检查,经现场尿检,姜某某的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显示,当场扣押一个自制的吸毒葫芦,白色疑似毒品可疑物一小袋。 4、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了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5、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382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了从姜某某处查获的由王成向其出售的毒品可疑物一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在2011年7月21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7、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在2014年1月9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 8、被告人王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系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 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成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冯雪松 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