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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永,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洪庆,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平、张洪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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