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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永申请执行张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永,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洪庆,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永,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洪庆,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平、张洪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