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75号 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7月9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75号
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7月9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