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79号 原告李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云鹏,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继峰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