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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诉与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79号 原告李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云鹏,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刘云鹏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79号
原告李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云鹏,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继峰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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