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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炎云、王炎东与高传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9号 原告王炎云,男,生于1951年11月15日,汉族。 原告王炎东,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云,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高传备,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9号
原告王炎云,男,生于1951年11月15日,汉族。
原告王炎东,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云,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高传备,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炎云、王炎东诉被告高传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炎云、王炎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传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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