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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菊苹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光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菊苹 委托代理人李彦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菊苹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菊苹
委托代理人李彦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菊苹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光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吕菊苹于2011年4月2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平光电器公司为其办理失业手续;2、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9日做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吕菊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菊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菊苹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菊苹撤回起诉;
三、准许吕菊苹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菊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菊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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