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菊苹 委托代理人李彦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菊苹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平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光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吕菊苹于2011年4月2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平光电器公司为其办理失业手续;2、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9日做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吕菊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菊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菊苹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菊苹撤回起诉; 三、准许吕菊苹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菊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菊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