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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供销合作社安阳储运贸易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鑫洲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供销合作社安阳储运贸易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青林、敦新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鑫洲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供销合作社安阳储运贸易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青林、敦新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鑫洲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原汽修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原高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金州。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牛金金,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供销合作社安阳储运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濮阳供销社安阳储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鑫洲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鑫洲汽车公司)、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中原汽车修理公司)、安阳市中原高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中原高速清障服务公司)、齐金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高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型号为徐州QY16T,车辆识别代码84160,发动机号码8411209,该车辆登记在濮阳市供销社安阳粮油批发站名下,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为原告濮阳供销社安阳储运公司。2001年2月2日,原告将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租赁给蔡胜利使用,租期从2001年2月16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4万元。2004年12月4日,蔡胜利将车辆三部(其中包括原告所有的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及相关抢修设备以158000元的价格转让与被告安阳中原汽车修理公司。2006年11月18日,被告安阳中原汽车修理公司由将上述财产转让与被告安阳中原高速清障服务公司,其中包括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修理费31260元及停车费11835元。现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由被告安阳中原高速清障服务公司占用和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濮阳供销社安阳储运公司作为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所有人,享有对该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权利。被告安阳中原汽车修理公司和被告安阳中原高速清障服务公司在未查明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产权情况下,擅自处分和使用该车辆,已侵犯了原告对该车辆的财产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安阳中原汽车修理公司和被告安阳中原高速清障服务公司返还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齐金州和被告安阳鑫洲汽车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万元的诉请,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关于被告安阳中原汽车修理公司和被告安阳中原高速清障服务公司受让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事,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与案外人蔡胜利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中原高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濮阳市供销合作社安阳储运贸易总公司豫J0017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型号为徐州QY16T,车辆识别代码84160,发动机号码8411209);二、驳回原告濮阳市供销合作社安阳储运贸易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安阳市中原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中原高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濮阳供销社安阳储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未支持上诉人赔偿请求错误,应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4万元。
四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经济损失形成的直接原因是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蔡胜利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上诉人请求损失系债权请求权,不应放弃对直接侵权人的追究,其可另案再行请求赔偿。原审未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濮阳市供销合作社安阳储运贸易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段合林
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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