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诉陈某甲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82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沁阳市。 被告陈某甲,男,住沁阳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82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沁阳市。
被告陈某甲,男,住沁阳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在部队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85年6月在被告老家云南举行婚礼,1987年约3月份原被告商议决定从云南迁回沁阳市柏香镇贺村居住。同年4月19日生子陈某乙,1989年7月12日生次子陈某丙。1995年修建房屋后,时至今日,被告每天喝酒成性,其本人将家中的缝纫机、压面机砸坏,常撕破衣物等,原告一忍再忍,无人敢劝说,被告每天喝酒闹事的行为,给孩子订婚造成极坏影响,两个儿子多次劝说被告不要喝酒,被告就与两个儿子吵架,柏香派出所干警也常多次出警制止无效,导致原被告矛盾不断升级恶化。原告于2012年3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现生活难以继续,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甲辩称,我现在50多岁了,孩子也都大了,为了孩子们,不同意离婚。家里有房,如果离婚,我得有地方住,国家给予我的军人补助存折原告应予返还。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本院确定的案件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离婚;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及分割;3、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军人补助存折应否支持。
原告张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沁阳市柏香镇民政所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3、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起诉过一次,4、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被告再喝酒,放弃财产。
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陈某甲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且均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85年6月原被告在云南被告老家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87年原被告从云南迁回沁阳原告老家贺村居住,同年4月19日生长子陈某乙,1989年7月12日生次子陈某丙。1995年原被告共建上房(楼房两层)和东厢房(平房)各一座,2010年原被告家建街房(楼房)一座。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被告喜好喝酒,因经常喝酒,引起原告不满,原告于2012年7月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陈某甲为原告书写了保证,保证内容为“从即日起若是再喝酒,自动离开家庭,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原告张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8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的时间在1985年,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时,原被告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属事实婚姻关系。虽然近年来因被告经常喝酒影响夫妻感情,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但原被告夫妻感情不致于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应考虑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两个孩子的实际情况,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共同负担起家庭责任,同时希望被告也能从原告的两次诉讼中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如果一味喝酒,不努力调和夫妻关系,不能很好地担负起家庭责任,可能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刑军
审 判 员  李华军
人民陪审员  李菊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