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丁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59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丁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丁某某之父。 被告刘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59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丁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丁某某之父。

被告刘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