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裁申字第69号 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凤芹,女,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凤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要求撤销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商仲裁字(2014)第33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