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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杰诉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虞城县电视台商丘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马杰,男,回族,1971年4月1日出生。 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马义超,职务:局长。 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负责人:马义超,职务:主任。 被告虞城县电视台。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马杰,男,回族,1971年4月1日出生。
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马义超,职务:局长。
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负责人:马义超,职务:主任。
被告虞城县电视台。
负责人马义超,职务:台长。
原告马杰诉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虞城县电视台商丘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杰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对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虞城县电视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