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马杰,男,回族,1971年4月1日出生。 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马义超,职务:局长。 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负责人:马义超,职务:主任。 被告虞城县电视台。 负责人马义超,职务:台长。 原告马杰诉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虞城县电视台商丘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杰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对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虞城县电视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