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马晓贵之妻。 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虞城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义超,职务:局长。 被告虞城县电视台,住所地:虞城县人民路中段。 负责人马义超,职务:台长。 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马义超,职务:台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军,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纪检书记。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大建,虞城县电视台广告部主任。 原告马晓贵诉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被告虞城县电视台、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马晓贵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晓贵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林廷武 审判员 周克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