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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晓贵诉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被告虞城县电视台、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马晓贵之妻。 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虞城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义超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马晓贵之妻。
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虞城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义超,职务:局长。
被告虞城县电视台,住所地:虞城县人民路中段。
负责人马义超,职务:台长。
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马义超,职务:台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军,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纪检书记。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大建,虞城县电视台广告部主任。
原告马晓贵诉被告虞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被告虞城县电视台、被告虞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马晓贵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晓贵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林廷武
审判员  周克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