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永,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心建,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军永与被上诉人夏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心建于2014年1月13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军永偿还借款1000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赵军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夏心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还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夏心建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心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夏心建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诉讼费不因夏心建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夏心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夏心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秀敏 审判员 林廷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