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41749-0。 法定代表人: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月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月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月理于2013年9月25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太平洋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025.74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太平洋建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平洋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红,白月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太平洋建设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