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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月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41749-0。 法定代表人: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41749-0。
法定代表人: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月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月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月理于2013年9月25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太平洋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025.74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太平洋建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平洋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红,白月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太平洋建设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