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某甲与王某某、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赵某甲,女,200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赵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58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赵某甲,女,200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赵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乙,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某、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郑 奇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