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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密让与广西田园北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生产部、李焕章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上民初字第07号 原告郭密让,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 被告广西田园北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生产部。 被告李焕章,男,汉族。 原告郭密让诉被告广西田园北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生产部、李焕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上民初字第07号

原告郭密让,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

被告广西田园北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生产部。

被告李焕章,男,汉族。

原告郭密让诉被告广西田园北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生产部、李焕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广西田园北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生产部具体地址查无此单位,法院无法找到被告,另原告主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密让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30元,退回原告郭密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