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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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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熙峰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06
摘要:泗阳县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多名被告人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2003年6月6日,被告人董熙峰与尹燕居投资设立被告单位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尹燕居将其在被告单位的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姜素萍(系被告人董熙峰妻子),该公司由董熙峰、姜素萍经营管理。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董熙峰、姜素萍在被告单位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擅自生产“五毒蚂蚁通骨贴”,并擅自在“五毒蚂蚁通骨贴”外包装上标示“豫卫健用字(2002)第0178号”的批准文号及“五毒蚂蚁通骨贴”用于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等使用范围等内容。期间,董熙峰主要负责采购原料、调配药物、生产、发货、收货款等,姜素萍主要负责雇佣工人、统计工人工资、联系客服等。董熙峰、姜素萍还通过参加药品交易会等方式宣传、推销其擅自生产的“五毒蚂蚁通骨贴”,并通过“快递”送货、信用卡付款结账等方式,将上述“五毒蚂蚁通骨贴”向吉林、江苏等地及被告人凌钜销售及160余箱,价值计64000余元,获利3万余元(已被泗阳县公安局暂扣)。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单位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及董熙峰、姜素萍住处查获“五毒蚂蚁通骨贴”9850贴、1.2万袋、80盒,价值计16000余元。

2012年初至2014年10月,凌钜明知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毒蚂蚁通骨贴”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仍代理销售“五毒蚂蚁通骨贴”。期间,凌钜从被告单位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得“五毒蚂蚁通骨贴”在泗阳县、沭阳县、宿迁市等地药店销售计42余箱,价值4万元,获利1万元。

该案系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15年3月19日,泗阳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凌钜、董熙峰、姜素萍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泗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追加犯罪嫌疑人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犯罪嫌疑单位。2015年10月19日,泗阳县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洛阳资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董熙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姜素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凌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