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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6日,淅川县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付海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5
摘要:2016年7月6日,淅川县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付海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宗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7月6日,淅川县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付海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宗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