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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出游中的风险防范没有“局外人”_徐甫祥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7
摘要:同事一起出去旅游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小崔的同事们都没有想到,因为赴浙江某海岛的一次旅游,小崔竟然溺水身亡,几名与他一起出游的同事不但同时遇险,也都成了被告。法院一审判决与小崔同游的同事每人赔偿 3.5 万元后,他们提出了上诉。日前,上

同事一起出去旅游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小崔的同事们都没有想到,因为赴浙江某海岛的一次旅游,小崔竟然溺水身亡,几名与他一起出游的同事不但同时遇险,也都成了被告。法院一审判决与小崔同游的同事每人赔偿3.5万元后,他们提出了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914日《上海法治报》)

同事结伴出游,本是快乐之旅,却因一次下海游泳的“危险动作”,付出了一人溺亡的惨痛代价。更没想到的是,其余同游者被遇难者家属一并告上法庭,且最终均承担了每人赔偿3.5万元的民事责任。然而,对此判决结果,不仅同事们想不通,就连作为“局外人”的网友也直呼:此例一开,今后谁还敢结伴同行?

乍一听,这话似在理:就如同任何创业都是“机遇与风险并存”一样,结伴出游的路上,也并非处处鸟语花香,倘若意外不期而遇,人人都会被“株连”,那还让不让人“好好耍”了?就说这些看上去“无辜”的上海游客,尽管不是全责,然每人数万元的赔偿,对于工薪家庭来说,也不啻为一个“天文数字”。

不过,这些同游者果真完全“无辜”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譬如,既然是结伴出游,就是一个团队、一个整体,应相互帮扶,不失担当。尤其是当个体行为有可能致险时,必要的规劝乃至制止自不可少,更不应盲目随从,以致酿成大祸。

而这些被判担责而“喊冤”的同游者,又到底“冤”在何处:当他们一行欲往海滩戏水时,其所住旅店老板再三规劝,指该处海滩不具安全设施,也无管理人员,且禁止游人下水。无奈众人仍一意孤行,在没有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只顾肆意戏水时的悠然自乐,而全然未料到危险正步步迫近。显而易见,正是这种整体的盲动,才有了后来的悲剧。

何况,法庭也考虑到溺水者身为成年人,完全能够预知并管控此行的风险,因而判决同游者只是部分担责,不仅合法,亦合情理。与此相对照,那位旅店老板由于事前力劝,事发时又积极参与救助,故在此案中并未担责。这就充分说明,法庭之所以判决同游者部分担责,并非其同行之过,而是他们均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

也就是说,法庭之所以判决同游者部分担责,并非不问青红皂白实行“责任均摊”,而是视同游者是否具有主观过失而定。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例并不鲜见。就如去年7月,沈阳市同时发生2起结伴游玩时发生的溺水纠纷案,同游者均被溺亡者家属告上法院,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一起为溺水者脱离众人视线后自行下水,故法庭判决其余人等无须担责;而另一起事故中,由于事前众人曾一同饮酒,与遇难者在钓鱼时失却重心而落水有一定关联,故以此判决其2名同伴同样部分担责。

由此可见,但凡集体出行,当同心同德,在安全这个环节上绝不“越雷池一步”,如此,方能乘兴而去,高兴而归。不然,一旦遭遇不测,在不幸逝去的生命面前,还有什么闲情逸致去欣赏沿途美景?其实,又何止是结伴出游,哪怕是同事间的聚会,倘若不加节制地劝酒,也会有醉酒而亡的风险。这样的前车之鉴,时不时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么?

责任编辑:人间小道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