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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拾遗】从《折狱龟鉴》看古人察狱之术的魅力 _饮水思源(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春暖花开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最后,只有通过 “术”而获得的证据,才能使得还原案件的本原面貌,这里就渗透了郑克综合运用多种“术”来察情断狱,那么怎样才能保证作为调查案件事实的方式方法的“术”获得的证据更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呢?郑克在

最后,只有通过“术”而获得的证据,才能使得还原案件的本原面貌,这里就渗透了郑克综合运用多种“术”来察情断狱,那么怎样才能保证作为调查案件事实的方式方法的“术”获得的证据更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呢?郑克在此强调了情理的重要性。“苟于情理有疑者,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盖贼或非贼,证或非实,唯以情理察之,然后不致枉滥”。[25]“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26]“情”乃人之常情、人之表情以至官员凭借经验的主观判断,“理”乃是具有长期的司法实践性和稳定性的客观存在道理。情寓于理中,合二为一为情理,检验证据合乎常情常理,经受时间的考验,在此用察情理与据证据二者结合,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样需要经过司法经验和生活常理补正。同时在获得的众多证据中,郑克强调客观存在的物证要优先于主观存在的人证,郑克在对对顾宪之断案中表示“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27]在评论宋人李处厚验尸获证一案中,郑克表示“凡据证折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则验伤者宜尽心焉”。[28]这同时强调了要重视具有客观性的物证获得并结合司法经验的理性总结。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承认刑讯获得口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社会里,郑克的客观优于主观的察狱思想尤为难能可贵。

“术”精神在郑克笔下表现为每当遇见“酷吏深文”时能“申析诬枉、抗辞执法”;面对当权者压力时,能“不慑”、“词不挠”。而这勇义也是来自“仁者必有勇”的缘故。[29]所谓“勇”是指“胁之以势而不变者”,所谓“仁”是指“诱之以利而不为变者”。正是“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的道理。[30]即使“冤状难明”或“冤状易见”,但“然苟非勇于义者,岂能奋而为之乎?”[31]这使得勇义对于释冤的重要性显得十分突出了。

从以上郑克对于造成冤狱的原因、释冤的手段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以郑克为代表的古代执法官吏的处理冤狱案件的思考脉络,这是“此事虽小,可以喻大”[32]“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的原因所在。[33]

参考文献:

[1]《折狱龟鉴·释冤上·符融》。

[2]转引自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6页。

[3]转引自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2008年第1版,第3页。

[4]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8页。

[5]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9页。

[6]参见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2008年第1版,第14页。

[7]参见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1页。

[8]《折狱龟鉴·释冤上·孙登》。

[9]《折狱龟鉴·矜谨·王延禧》。

[10]《折狱龟鉴·释冤上·孙登》。

责任编辑:春暖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