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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法中的“紧急情况”_旅人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旅者人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1
摘要:一、 警察法中“紧急情况”的梳理和评析: (一) 刑事搜查与行政检查中“紧急情况”的文本解读 住宅不受侵犯是关乎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 第三十九条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例

浅析警察法中的“紧急情况”_旅人

浅析警察法中的“紧急情况”_旅人

浅析警察法中的“紧急情况”_旅人

一、警察法中“紧急情况”的梳理和评析:

(一)  刑事搜查与行政检查中“紧急情况”的文本解读

住宅不受侵犯是关乎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例外的情形,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方可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依据该条款,搜查以出示搜查证为原则,不出示即可搜查为例外。例外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执行逮捕、拘留时,且遇有紧急情况时。这里的“紧急情况”该如何理解、适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即对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对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其中,前四种是肯定式列举,最后一种是概括式的列举。该规定是公安部为了有效化解、及时因应刑事司法程序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列举出公安机关侦查民警在搜查环节可能面临的五种紧急情况,从而厘清了“紧急情况”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外延,释明具体含义。为基层执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反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有涉及“紧急情况”的具体条款,类似的“紧急情况”存在于立即检查制度中。即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严格遵循了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特别保护精神)。较之于《刑事诉讼法》中搜查措施所规定“紧急情况”五种情形之客观判断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创设的立即检查制度采取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这一更为原则、笼统的表述方式,实质上赋予了现场办案民警主观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据现场情势、凭经验权衡判明是否实施立即检查行为的专断权力(只能事后救济)。行政检查的裁量空间经规章授权被无限制的放大。一不留意,即沦为警察滥权的借口与口实,成为基层公安执法办案单位抓赌、抓嫖时的尚方宝剑,被援引为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时的直接依据。该条款被频繁的反复滥用,已成为执法中一种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规定动作,逐步演化为执法运作之常态(陋习)。有鉴于此,必须厘清“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廓清、厘定警察立即进行检查的行政目的、启动条件、适用情形的具体内容。论及“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具体含义为何?公安部法制局曾在《法治在线》的答复中特别指出:此情形须是如不立即进行检查,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证据灭失、违法行为人逃跑等较为严重的不利后果。[1]该答复,给出了“立即进行检查”之必要条件,明确了立即检查的行政目的和面临部分警(事)情性质的严重性、紧迫性(虽另有部分尚未明确列举出来,如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且忽略了“立即进行检查”的充分条件,即明确肯定式的列举出“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之具体情形。究其文义依然原则性过强,未有脱离语意含糊的巢窟、超越执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藩篱。行政裁量的空间依旧过大,法律监督有待加强。(虽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较为明朗,但实际主张权利的比例却少之又少,动力不足的原因多半是案由过于敏感)。有鉴于此,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立即检查制度在内容上、程序上,进一步予以了健全、完善,为办案民警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该条款对公民住所实施立即检查启动条件之规定,采取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表明(证明标准尚待明确)或者有群众报警(报警真实性应当加以初步核实)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客观存在;主观方面现场办案民警必须判明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后,才能进行立即检查。立即检查的行政目的是基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违法行为人逃跑、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较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发生的考量。通过上下位法具体条文之比较,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民住宅立即检查的条款内容,已经明显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授权权限,详见下表。

立即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目的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适用对象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三种紧急情形

例外情况

公民住所

三种紧急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况

前提条件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批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无,更多的由民警凭经验判断确有必要性

责任编辑:旅者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