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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_看律师怎么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8
摘要:一是关于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中该三项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为我国法律虽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同时亦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_看律师怎么说

一是关于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中该三项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为我国法律虽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同时亦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基于伤残等级的专业性,在未经专业机构鉴定前,当事人本人难以知晓自身是否构成伤残,杨振峰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伤残鉴定、支付的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也是基于其伤残程度提出的。故本案中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伤残鉴定作出之日,故在本案中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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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一方被告未参加诉讼时如何处理。

本案中与杨振峰乘坐车辆发生碰撞的张某车辆被认定为无责,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某在本案中没有事故责任,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因此,虽然杨振峰放弃在本案中向张某车辆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但在审判中应将该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予以预留。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原告诉讼请求部分超过诉讼时效、部分未超过诉讼时效,快递公司对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部分承认、部分否认,此种情况下应如何扣除无责车辆应承担份额呢?


笔者认为,应本着原告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应优先在本案被告快递公司不同意支付的项目内扣除,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快递公司因超过诉讼时效拒绝支付的项目,无责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拒绝支付仍然未知,故将该项目费用予以预留;


其次在赔偿数额确定的项目内扣除,如残疾赔偿金,因该项目是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核算的固定费用,在该费用内进行扣除或预留可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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