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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_汪伦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28
摘要:邓玉娇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自邓玉娇案发生以来,一直让人揪心地关注。网络时代民众的力量,一定程度上又作用于该案,邓玉娇现被监视居住,全中国的网民们功不可没,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邓玉娇案远未结案,对于该案的是与非,值得在此认真唠叼一番。

邓玉娇案:法不能不法让步

   邓玉娇案发生以来,一直让人揪心地关注。网络时代民众的力量,一定程度上又作用于该案,邓玉娇现被监视居住,全中国的网民们功不可没,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邓玉娇案远未结案,对于该案的是与非,值得在此认真唠叼一番。

   根据警方最新的意见,邓玉娇手刃邓贵大,刺伤黄德智属防卫过当的行为。至于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在鄙人看来,最后应当由法院来依法认定,公安机关的定性只能算意见,就像诸多法律人士以及非法律人士所见,也只能算是一家之言,对与错都必须等审查起诉,乃至法院最终审查认定来见分晓。但真理越辩越明,众说纷纭的背后,终会让人看清问题的要害,这对司法机关公正处理该案件,也不无裨益。

   依官方通报的意见,我们尚不能得出邓贵大、黄德智当时是否正在实施强奸的行为,但其向邓玉娇行凶应当可以成立。另从逻辑上推理,既然认定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属防卫行为,邓、黄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成立,只是对这种不法侵害的定性尚存有分歧而已。又参见北京夏霖律师的控告书1],黄德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在郑玉娇反抗过程中,邓贵大随后参与其中,继续对郑的人身进行侵害:邓贵大继续骂道……,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如果该控告书的内容属实,邓玉娇完全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而实施的正当防卫的行为,刺杀邓贵大是她的自然权利,如果刑法因此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无疑于该刑法成了恶法,因为它保护的不是人权,而是在为不法张目!

   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条款,目的就在于个人法益或法律秩序,在国家应当保护而不可能保护的紧急状态下,由防卫人对不法人进行自行的反击,这种反击虽有限度的规定,但刑法同时规定无限防卫权,以更好地保障防卫人的法益。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是无限防卫权的法律依据。对照该法条的规定,依据夏霖律师控告书的内容,追究邓的刑事责任,错误就十分严重。

   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制度功能,还应当在于实现法的自我保护,确认法秩序的存在,所以正当防卫才得以排除违法性。就本案而言,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明郑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却又要以防卫过当追究她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刑责,其后果必然侵害了邓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应当保护的社会秩序,同时就当然损害了法律本身。因为法律本应追究有责之人,而无责之人受到刑罚,法无异于自唾其面?法律是所谓公正善良的艺术,岂不成了自欺欺人的把戏?!

   从邓玉娇案中,我们更多地看到了官民的对立,却容易忽视对正当防卫之良法的厘定与辨别。正当防卫即是刑法依据人性、公理、法理而设立的良法,守住良法,我们就会守住这个社会最低的伦理底线,也就会守住这个社会的希望;守住良法,我们回过头再来看被刺伤的夏德智,他的不法行为就没有免责理由,对他绳之以法,就应当视为当然。夏霖律师的控告信,读起来让人热血贲张,不失为一篇为良法而战的檄文,其法理理由即在于此。有正当防卫良法在前,不法的恶行当然就受到刑法的规制,这个一个硬币的两面,否则就会产生司法的悖论:即一个杀人的人被免责,而被杀而未死的罪人却也可以逍遥法外,难道两者可以同时并立吗?

   就这个角度而言,邓玉娇案的审判,无异于是一场良法与不法较量的战斗。这场战斗,考量着良法在我们这片热土上的命运,反而言之,同时也在考量不法在我们这片热土上的命运。“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守着这条法谚,让我等草民一起拭目以待。(2009-6-5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