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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里骂民警不算公然侮辱,这家法院胆真大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8-18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打电话辱骂民警算不算公然侮辱,有人认为,只要骂人了就算公然侮辱,应该给予治安处罚,但发生在贵州的这起案件,为我们却提供了另一种视角,电话里辱骂他人不算公然侮辱,因为,电话属于“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一、案件事实
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打电话辱骂民警算不算公然侮辱,有人认为,只要骂人了就算公然侮辱,应该给予治安处罚,但发生在贵州的这起案件,为我们却提供了另一种视角,电话里辱骂他人不算公然侮辱,因为,电话属于“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一、案件事实是什么?2017年4月2日22时42分许,家住台江县城区的潘强醉酒后拨打民警刘江穗的手机,刘接到电话后,使用免提功能将扬声器打开接听并录音。通话过程中,潘强对刘江穗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与刘江穗一起执勤的民警周某某和李某某通过扬声器听到了通话内容。刘江穗报案后,台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并于同日决定对潘强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拘留日期截止至4月13日,理由是潘强“公然侮辱他人”。镇远县法院认为,公然侮辱是指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采取的是当众或者多人能够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本案中,潘强采取的是打电话的方式,手机的“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并非能使多人看到或者听到,不具有侮辱的公然性。虽然刘江穗打开了免提,但这是刘自身行为导致,不是潘强打电话行为必然导致的客观结果。因此,潘强的行为并非公然侮辱。据此,镇远县法院做出判决:台江县公安局对潘强下发的相关处罚决定书违法。二、还有那些被电话、短信辱骂的案例?除了这起案件之外,还有更多的被电话、电信辱骂的案例存在,只是一些并没有引起大众的注意。1、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隋某侵犯丁某名誉权,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李思彤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一方当事人不仅多次发送泄愤短信给另一方当事人,还向多人发送侮辱另一方当事人的短信,干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李国仁诉成武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侮辱他人,不属于采取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不具有公然性,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公然侮辱”,公安机关据此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应属适用法律错误;但如多次打电话侮辱他人,应将电话中的口语表达视为语音信息,并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按照其相应违法程序进行处罚。4、张燕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行为人发送侮辱性短信,并擅自为他人预订服务,且发送短信持续时间长、数量大、内容污秽;预订服务次数多,已构成对他人工作和生活的严重影响,严重干扰了其个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并结合他人正常生活受干扰程度及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三、为何为这样的判决叫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打电话辱骂他人不算公然侮辱,因为,电话是“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虽然当事人开启了电话免提功能,导致辱骂信息被外人听到,但这是当事人自身行为所致,并不是潘强打电话导致的结果,所以,打电话辱骂他人不能算作公然侮辱。可以说,这样的判决,被多方叫好。之前,我们见多了辱骂民警被行政拘留的案例,但当事人多没有选择诉讼,只得接受行政处罚,而今,有法院为当事人撑腰,来规范警察权力的正当行使,这才是法治的正确打开方式。但在此案中,行为人虽然打电话辱骂民警不算公然侮辱,但还有一点,那就是行为人如果多次发送侮辱性信息,被警方治安拘留,再起诉的话,法院很可能就不会支持行为人的诉求。打一次电话辱骂和多次发送侮辱信息还是具有区别,所以,在此案中,行为人只打了一次侮辱电话,被法院认定为不违法。四、微博、朋友圈辱骂他人会被处罚吗?此案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辱骂他人,那么,在微博、朋友圈发送辱骂他人的信息会被处罚吗?按照法院的说法,打电话属于“点对点”通话方式,本身具有私密性,但微博和朋友圈却不同,微博属于公共空间,发送任何一条辱骂他人的信息,外人都可以看到。而朋友圈虽然只对“朋友”可见,但“朋友”很容易将辱骂他人的信息外泄出去,造成第三人人格尊严受损,所以,在微博和朋友圈辱骂他人一样违法,理应被处罚。但我们通过搜索发现,在微博和朋友圈辱骂警察会被处罚,但辱骂其他人,却不被处罚。1、2017年4月29日,高某在武义县城武阳中路办事,心想着只是一会儿工夫,耽误不了多长时间,遂将车停在了路边。办完事情出来之后,发现被交警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高某觉得自己并没有停留太长时间,顿时心生不满。于是将罚单拍照并配上辱骂文字,发到了微信朋友圈。5月1日,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高某被武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2、2017年2月10日,楚雄州南华县雨露乡人李某在南华县龙泉路博爱医院地段因违章停车,被南华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执勤民警开据了违法停车告知单。之后李某对此不满,为发泄私愤,于当日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朋友圈微信量达700余条。2月13日李某的行为被警方立案查处,并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3、2017年2月1日,微博名为@我是贾后行 的网友在微博中公然辱骂警察:“还有那些开车顶交警跑的,就该把交警顶死!不是我恨交警我就恨这法律!”获悉情况后,我市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对发贴人进行核查。2月3日,将发帖者贾某某抓获。4、2017年5月9日,一名女子驾车途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中路时看见交警正在执法,女驾驶员用手机拍摄了一段小视频,后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同时配上文字对交警进行辱骂, 5月17日,涟源交警部门获悉此事后立即向涟源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警令后快速反应,将涉嫌公开侮辱他人的当事人毛某某查获。认定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罪,被处行政拘留三日。上述几个案例都是当事人辱骂警察被处罚的案例,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如果一般人在微博和朋友圈辱骂他人,却很少被处罚。这便是民众不满的地方所在,为什么在微博和朋友圈辱骂警察就被处罚,其他人在微博和朋友圈辱骂他人就逍遥法外呢?这个,就是执法不一的表现方式,辱骂民警就被处罚,一般人之间的辱骂就被放纵,这样的执法生态,显然不是法治的应有方式。而且,此案处罚决定书还存在“案件名称不规范、处罚决定书字号编写错误、复议机关适用错误”等低级错误,这也可以看出当地公安机关处罚的草率和任性之处。一个处罚决定书都漏洞百出,这能是公正执法的写照吗?很可能,这份处罚决定书是民警不满被骂后的职业报复,依仗自身拥有处罚权,所以,大棒一挥,直接对行为人做出处罚,但这样的处罚经不起司法的检验,很难说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有多高!五、行政诉讼,异地审判,公正可寻2015年5月开始,贵州省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以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从报道中我们也能看出,这是一个异地审理的案件,被告公安局属于台江县,但此案却在贵州镇远县法院审理,这正说明,行政诉讼异地审理的重要性。借此,有人便调侃道,如果此案不是异地审理,法院还会判决公安局败诉吗?很多人回答,当然不会,如果此案在当地审判,大有可能就是判决当事人败诉,那时,法院便可能会有另一种解释。司法的公正,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诉讼,一些人便会天然的认为,公安的处罚没错,行为人骂人了呀,公安怎么不能处罚呢?但转眼一想,通过电话骂人的那么多,公安都会处罚吗?骂的是民警就被处罚,骂其他人警察就不管,这样的执法,能叫公正吗?在此案中,我们乐见司法能作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为这家法院的判决叫好和点赞,愿公正司法惠及每一个人。另外,针对公安任意处罚的错案,当地也应该启动纠错和问责机制,不能让公权力执法太过随意,更不能让公权成为个别人打压公民权利的工具,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就必须依靠公正的司法来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如此,每个人才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任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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