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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合同中有两个容易出事儿的条款,你不懂没人给你解释!_北京杨文战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杨律师说法 发布时间:2017-08-02
摘要:购买二手房,很多买家都要办理贷款。而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有两条是极容易被买卖双方忽视的。这两条所代表的含义,中介也很少主动向买卖双方做详细解释。如果贷款顺利它们就很老实,可一旦贷款因各种原因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就可能发生纠纷,这时才

购买二手房,很多买家都要办理贷款。而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有两条是极容易被买卖双方忽视的。这两条所代表的含义,中介也很少主动向买卖双方做详细解释。如果贷款顺利它们就很老实,可一旦贷款因各种原因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就可能发生纠纷,这时才会注意到这两个条款是自己跳不过去的坑!

“当初不是这么说的!”、“我之前根本就没看到这个条款!”类似这样的话,杨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引起的纠纷时经常听到。但是,打官司肯定要看证据,而双方书面签字的合同,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自己签过字的书面合同中的条款,“没注意”可不是免责条件!

这可以说两个坑,而且很“公平”,一个给买家,一个给卖家!到底是什么样的坑呢?我们下文详细分说。

1、对贷款次数及办理时间如果没限制,坑卖方!

办理二手房贷款,大部分手续没问题银行会顺利批贷,这时候合同怎么约定也就无所谓了。但是,即使90%的合同会顺利批贷,那不顺利的10%对碰到的人来讲,仍是100%。

银行不批贷的原因可能的原因有很多:买方信用不够、某家银行近期没有额度、贷款政策调整等各种可能都有,很多时候银行对不批贷款的原因并不给予正式解释。

如果因某家银行不批贷或者批贷的额度没有达到买家的理想标准,就可能会出现买家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可能。

如果卖家在签约时没有特别要求,中介给出的合同文本对于贷款的次数和时间通常是不会做限制的,一般的约定是“向一家银行申请不成,再向另一家申请,直到贷款批准为止”。

而这一条款,卖家签约时可能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当问到贷款需要的时间时,中介口头介绍通常会按一次正常贷款的条件介绍,不会过多强调贷款不成的可能性及后果。因此,卖家对贷款的预期很可能是正常一次的贷款时间。一旦不能顺利贷款,超出卖家的预期,就容易引起卖家的不满,甚至引发纠纷。

因为,很多卖家卖房是有自己目的,比如去做生意或支付自己换房的款项。一旦贷款不顺利才发现这个条款,当然会非常不满意!

尤其是换房一族,如果涉及急着用剩余房款支付换购房产的款项,这时就会非常急,因为如果不能付款,他可能面临另一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杨律师经常能碰到有卖家因一次贷款不成,因急于用款想解约的,可是拿过来合同一看,只能告诉他按合同约定一次贷款不成,卖方有义务继续配合办理贷款。

这时卖方可能会说:“当初没告诉我贷款要这么长时间!还说很快就能办好!而且我确实急用钱呀!”我只能告诉他,你说的这些承诺书面合同是没有的,如果选择不配合贷款,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打起官司来短期内是不能解决的!这时卖家往往只能选择继续配合贷款,其内心是极其憋屈的!

卖家怎么防止发生这种事儿呢?

事先防备很简单:如果卖家急需用款、对余款短时间支付有较强期待,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再比如“多长时间内卖方不能收到贷款买家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如果事先有这类明确约定,买家即使一时无法贷款,也可以通过过桥贷等其它方式先解决卖家的问题。

总之,考虑到这个风险,有了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况,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要求处理了。

贷款买房,合同中有两个容易出事儿的条款,你不懂没人给你解释!_北京杨文战律师


2、对不能取得贷款怎么办没约定,坑买方!

前面说过了,贷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获批准,有时换其它银行可能会被批准,但也可能在卖方配合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下,都不被批准,这种不批可能是根据不批,也可能是批了部分申请额度。

如果根本就无法获得预计的贷款额度审批了,那么买方有无能力自行支付余款?很多买方可能在签约时就没想过这种可能,但杨律师要告诉大家,这种可能确实是时常发生的!

有些买方这时会这么想:“是银行不批贷款,不是我不想买,这就不能算我违约了。所以,亲爱的卖家,咱们解除合同吧,请退钱给我!”

甚至我还曾碰到过一个绝顶奇葩的买家,明明是因为自己信用出了问题的原因贷不了款,还不肯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甚至当卖家考虑到房价上涨了同意不追究责任,想和平解约后赶紧另卖时。这位买家竟然不同意,还说“房价上涨了你另卖肯定赚钱,你得分我点儿,我才同意跟你解约。”

最后把卖家逼得没办法,只能到法院起诉,法院解约并判买家赔偿,他还满嘴不服“银行不批贷,能怪我吗?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这可还是一个在写字楼里开公司的老板的法律常识!

从法律角度来看,通过贷款购房只是买方筹集房款的一种渠道,对卖方来讲不管通过什么渠道筹集房款,买方都有义务付款。而且事先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和约定,在二手房买卖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如果贷款不成,买方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

而这一点,很多买方在签约时根本就没看到,或者虽然看到了,但轻信自己能取得贷款而忽视了这项约定。

一旦贷款出了问题,买方才会重视此事,如果这个买方恰好又没有能力自行筹集余款,就面临窘境了。这时如果房价在上涨,卖家又不是很难说话,也许会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解约。但如果卖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房价下跌呢?未料胜先料败,杨律师建议大家凡是还是先做好最坏准备。

买家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呢?

买家如果确认自己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绝对不能自筹款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一个解除条款。明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买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约定一个比较低的代价作为解除条件。合同中约定只要买家同意承担这个代价,卖家就有义务同意解除合同,且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并退回已付款项。”

有明确约定,当然就可以按约定办了。

贷款买房,合同中有两个容易出事儿的条款,你不懂没人给你解释!_北京杨文战律师

杨文战律师提示

现在二手房交易基本都通过中介进行,合同文本看起来可能很规范:有精美的印刷、厚厚的一大本、条条款款一大堆。

很多人会认为,这样的合同一定非常规范,实则不然。以杨律师处理这类纠纷的经验来看,这样合同有不少时候废话一大堆,但一些关键的地方仍可能不清不楚。

责任编辑:杨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