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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冰:不能用武器的批判来对付批判的武器!_刘小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写在法律边上 发布时间:2017-08-21
摘要:不能用武器的批判来对付批判的武器! 刘小冰 这几天,“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闹得沸沸扬扬。我以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涉县警方涉嫌用武器的批判来对付批判的武器! 第一,公民行使宪法第 35 条和第 41 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时,须

能用武器批判对付批判武器

刘小冰

这几天,“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闹得沸沸扬扬。我以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涉县警方涉嫌用武器的批判来对付批判的武器!

第一,公民行使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时,须从宽解释。确实,在网络传播以“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多少会对医院工作造成不好的影响。但是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要看这一帖子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基本属实、是否属于恶意。只要基本事实成立,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即使是“猛烈的、尖刻的和令人不快的批评,也仍然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因为宪法上述规定的精义是保证公民拥有批评而不是歌颂政府(含国立医院等事业单位)的权利。

第二,动用法律的武器对付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时,须从严对待。为什么警方能够如此方便地动用“行政拘留处罚”这一法律手段对付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法理上看,这与警方的权力过大、过于不受制衡,与地方政府简单而粗暴地利用警方看门维稳,具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认真考虑将此类警方权力的决定权和执行权进行外部分立等问题。同时,警方在动用此类法律手段时,不仅要做到合法行政,还要做到“合理行政”,特别是要遵守其中的比例原则。例如,在此类案件中,完全可以多使用些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律措施,而不要为了恫吓、震慑公民,动不动就使用“行政拘留处罚”等类强力措施营造虚假的、恐惧的稳定局面。

第三,必须通过此类案件的严格查处达到指导案例的作用。这几年,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用武器的批判来对付批判的武器!因此,我们希望不要把此类事件的责任简单地归责于一般工作人员,要查一查背后是否有领导的批示和指示,要查一查公安局内设的各机构和相关人员是否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而且关键是要追责作出此类决定的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种查处成为保障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的指导案例。

网民在点评这一报道时,有些点评得到特别多的点赞:“我在大众点评上的那些评价,现在删除还来得及吗?”“哥们你犯什么事进来的?挑食”。“涉县警察是涉县人民医院食堂的保安?”这些点评虽有戏谑的成分,但确实值得深思,因为法治不是为了奉献朝贡,而是为了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写在法律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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