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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拘留权应当异地诉讼监督 _原上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无谓无畏 发布时间:2017-08-22
摘要:近来,正当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开播收效良好之际,却发生了河北省涉县(医院餐厅伙食)和山西省和顺县(掩盖矿难伤亡)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拘留打击报复公民正常反映监督案例,引起网络轰动。一贯以来,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拘留权时有发生,透过现象背后

  近来,正当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开播收效良好之际,却发生了河北省涉县(医院餐厅伙食)和山西省和顺县(掩盖矿难伤亡)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拘留打击报复公民正常反映监督案例,引起网络轰动。一贯以来,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拘留权时有发生,透过现象背后,是公安机关自恃权力强大、缺乏切实有效监督所致。


  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如果人身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意味着其他任何权利都将难以行使。因此,行政拘留作为对人身自由的处罚,是所有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而行政拘留恰恰是公安机关最普遍最常用的权力,对全社会公民可能造成的危害巨大。然而,对于最该被锁进法律笼子的行政拘留权,反而最缺乏司法救济,出现救济的真空地带。


  公民被行政拘留,情况多种多样。但其中的因与公权力冲突而被拘留的,往往是非常冤枉的,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一旦碰触到地方党政腐败领导的利益时,就指使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拘留权,打击公民行使正当法定权利。


  行政拘留由公安一家讲了算,中间没有其它部门介入监督把关,当事人被执行完毕行政拘留才提起行政诉讼,事后救济往往过犹不及。


  虽然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拘留不服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属于上下级之间关系,除非舆论轰动,一般都是上一级维持下一级罢了。而对行政拘留提起的行政诉讼呢,由于近些年来对行政拘留性质的争议,特别甚嚣尘上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的错误观念流行,往往被限制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被告所在地法院在强大的地方权力笼罩下,根本无法从公平公正的法理出发进行裁判,导致行政拘留的司法救济越来越倒退,几乎名存实亡。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腐败的地方党政领导意识中,把行政拘留异化为打击报复公民监督腐败的手段使用,威胁恐吓广大人民群众,压制各界正义呼声。绝对的权力需要有效的法治,用法律克制权力的滥用。


  对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尚处异被告地管辖的改革之中,那么,对于行政拘留的起诉,更应一律在异被告地进行,以尽量摆脱地方权力的干涉和压制。然而,目前对行政拘留的起诉,鲜有在异被告地进行。对于这种“灯下黑”的现象,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修缮法律及司法解释,以体现司法公信力。目前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法理和现实出发,发布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例,统一对行政拘留诉讼管辖的法律适用,在某种程度上把行政拘留权先行关进法治的笼子。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说明奉法与否决定国力的强弱。以法约束行政拘留权的脱缰和权力腐败的扩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

责任编辑:无谓无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