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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李枫案引反思,男男性侵案该如何评判_律事通(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8-25
摘要:还记得我们前文提到过的男男性侵犯在定罪方面的变迁吗?2015年11月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男男性侵犯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而在此之前男男性侵犯并不被法律所保护,最多被定为故意伤害。而李枫所称的行为

还记得我们前文提到过的男男性侵犯在定罪方面的变迁吗?2015年11月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男男性侵犯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而在此之前男男性侵犯并不被法律所保护,最多被定为故意伤害。而李枫所称的行为发生在7年前,法不溯及既往,根据七年前的法律,施害者的行为并不能被定为强制猥亵,如果定为故意伤害则需要医学证明其被伤害的位置、程度、时间等。


3、可能不能处罚,也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假设李峰所称属实,郭敬明对李枫的行为可能不能被处罚,也不会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但如果郭敬明除了对李枫,还有对如李枫所称的其他人有此类行为,并持续到2015年11月之后,且有相关证据的话,那么就另当别论。




四、若李枫所称情况不属实,则其难逃法律制裁


1、公民享有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名誉权受损怎么办?

协商私了、调解、仲裁、报警、起诉。




3、施害人要承担的责任?


(1)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施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最严重的将会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具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李枫的微博点击、浏览次数已不止五千,符合诽谤罪的构成条件,最严峻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五、希望受害者得到安慰,施害者得到制裁


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让我们敬畏,一个是我们头顶的灿烂星空,一个是我们心中永恒的道德法则。抛开本案,仅谈性侵犯案件,一直以来,在中国都属于敏感案件,在于人们对性的认识,在于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在于对受害者的舆论压力,对受害者报案后狭小的生存空间。无论男女,对于受害者,我们应该有更加道德的态度。


法不外乎人情,法外莫过于人情。如果施害者得到了制裁,受害者却因为人们的眼光、指手画脚、流言蜚语,生存困难,那么受害者的报案,对于其自身,得到的心灵伤害远大于施害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灵安慰。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