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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审核修改的要点20170824_新伯爵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25
摘要:题记: 近日与某顾问单位就文件(合同等)如何审阅修改进行了交流,现将交流内容摘录如下: 1 、我们律师处理文件的最基本注意点:文件是当事人(如顾问单位)对外开展业务的重要关口,让我们提前意识到潜在的风险且在将来作为有可能发生的争端中提供可靠

 题记:近日与某顾问单位就文件(合同等)如何审阅修改进行了交流,现将交流内容摘录如下:

 1、我们律师处理文件的最基本注意点:文件是当事人(如顾问单位)对外开展业务的重要关口,让我们提前意识到潜在的风险且在将来作为有可能发生的争端中提供可靠的解决依据。


 2、任何文件,都会由于起草者的不同(我律所是采取的相同基础版本)会有不同的文本语言、文本风格(虽然会有基本的法言法语等),及因此也会产生后一阶段审阅人员与起草者不同的文本语言、文本风格,但此是仁者见仁,并不表明起草者或审阅者彼此认为对方是某种错误。


 3、过份的长句也会影响理解,甚至让对方认为我方在设置陷阱、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周折或纷争


  4、作为一份合同,通常应当具有违约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为免除对方某种担心而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律师从文本技巧而言,则有意不写违约责任。特别是某些对方如果违反合同将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明确“违约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的表述,在此情形下,文本将充满恐怖气息,也与当事人的形象和企业文化不匹配


 5我们律师在修改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文本时,并非是对文本中所有我们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都要进行修改,而是主要修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地方;对无关大雅的问题或小错,为免让对方认为当事人(包括我们律师)太斤斤计较、太难交道而有违当事人作为商业主体应有的“和气生财”商业原则,则避免大动干戈,在此方面则忽略不计同理,对当事人(或我们律师)起草的文件交予对方后,如对方(及对方律师)对文本进行了修改,而修改之处无关大雅,则我们一般也不予要求恢复原文,则表示对对方的一定尊重而获得和谐。

要避免拘于“教条”而与实践有所差异。

我们任何人都要避免过多表现自己(当然,必要的专业表现除外)而不顾对方必要的心理需求及由此导致双方的心理隔阂、影响进一步的合作


6、在现在“营改增”及“金三税控”等税务管理很严格的情形下,对合同的对方,不论是否通过招标而确定,应当首先已经了解对方公司所处行业、企业性质、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及根据其前述情形确定的税率!


7作为律师,我们对商务条款不作考虑和修改,而是由当事人确定!这也是律师的执业原则之一。

但我们律师会对当事人确定的商务条款中严重偏离商业实践、惯例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进行必要的提醒和修改建议。


8、对于在付款前要求对方支付发票,此已经是基本的商业惯例;如约定是分期付款,在对方前一期未交付发票,当事人也有权暂停支付本次及/或下一次款项。


9在小标的的合同情形下,不需要象其他重大标的的合同一样处理各阶段或时点事项的。


10、合同主体基本信息的完善应由公司相应业务部门负责;如需更加严密周全,还要对方提供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存档,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企业)、身份证复印件(如为个人),并通过“启信宝”、“无讼”等对对方情况进行核查。


11、对我们律师的修改意见,如当事人方人员有进一步意见,建议应由当事人方内部组织相关人员先行讨论并会商确定后,以便体现有关意见明确是当事人的统一意见、而不仅仅是个人意见,然后再将会商建议通过联络人发送予律所联络人,以体现贵公司及律所各自的管理体制,也免不必要的杂乱。


12、当事人与律所的合作是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和尊重基础上的,大家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内部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建议当事人方经办人不要采取好几次“希望”此措辞,而用“冀望”或我们律师经常使用的“提请”,以免有损必要的礼仪和尊重。虽是小事,但反映出大家之间要体现必要的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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